專科醫師證書效期與換證辦法

  • 2011.01.09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醫療服務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追求醫學新知,推展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特訂定本辦法並發給相關證書以資證明。

第二章 專科醫師證書效期與換照辦法

第二條
證書有效年限為六年,期限屆滿時必須換照。
第三條
證書的換發與展延,由本會專科醫師審查委員會審定核發。
第四條
新證書的換發必須符合本會頒行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的規定, 同時要繳清本會年費以及換照所需的費用。
第五條
符合以下專科醫師規定者,得向本會申請專科醫師證書的換發與展延。
  1. 繼續教育積分的規定者,得向本會申請專科醫師證書的換發與展延。六年內的教育積分需達若干點以上。(參閱本會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2. 六年內參加本會年會次數不得少於三次。
  3. 非本會主辦的相關學術研討會,或繼續教育課程,其教育積分累計,每年折算之總分不得超過若干點。(參閱本會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規定)。
第六條
會員一旦退會,其保有的台灣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會專科醫師資格也同期喪失。
第七條
專科醫師考試及相關作業細則,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擬定公告之。本辦法,得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而修正之。
第八條
辦法之施行:經第七屆會員大會通過委由第七屆理監事會議訂定本辦法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