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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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會章程 - 增訂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婦女泌尿暨骨盆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Taiwan Urogynecology Association(TUGA)。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促進婦女泌尿及骨盆鬆弛醫學之研究,並提昇專業領域之本職學能。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之常設地點,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欲更改會址應以重大事件處理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倡導婦女泌尿及骨盆醫學之研究。
二、 提供婦女泌尿及骨盆醫學之臨床訓練及專科醫師、技術員及相關專業人員之培育。
三、 推動婦女泌尿及骨盆醫學之臨床診療服務。
四、 提供全體國民有關婦女泌尿及骨盆醫療保健諮詢。
五、 促進國際婦女泌尿及骨盆醫學之醫療合作、研究及知識交流。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署。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醫師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婦產科專科醫師、泌尿科專科醫師、復健科專科醫師以及從事婦女泌尿相關科之專科醫師資格且經審查合格者。
二、從屬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資格以及婦女泌尿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且經審查合格者。
三、贊助會員: 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婦女泌尿暨
  骨盆重建專
  科醫師:
一、
專科醫師: 基本資格為本會會員,需參加筆試與口試合格。
考試: 考試包含筆試和口試。必需筆試通過後方可參加口試。若7年內有婦女泌尿學術相關之SCI原著第一作者第一篇加筆試5分;第二篇加筆試3分;第三篇加筆試1分;第四篇(含)以上則不加分。
審核人員: 1.考官:具有教育部教職資格者。
2.考試委員:設立考試委員會及主任委員及委員為常設機構。
二、
專科技術員: 基本資格為本會會員,需參加筆試與口試合格。
筆試: 由考試委員會整合題庫。若申請參加者須具有實際操做經驗之醫療相關專業人員(須佐證資料),且參加本學會舉辦之學術教育研討會,取得足夠教育積分之證明者(另訂之),可得免除筆試。
審核人員: 1.考官:具有教育部教職資格者。
2.考試委員:設立考試委員會及主任委員及委員為常設機構。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相關施行細則另訂之。 從屬會員及贊助會員除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
  第九條 會員通過專科資格考試認證後得由本會授予專科證書,然專科認證屬於榮譽制,並不影響會員資格及權利,相關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或無故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審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審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審決財產之處分。
七、審決本會之解散。
八、審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任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成立常務理事會,綜理日常會務。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六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變更會址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 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醫師會員新台幣參仟元、從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贊助會員新台幣若干元。
二、常年會費:於每年繳納一次。醫師會員新台幣貳仟伍佰元、從屬會員新新台幣伍佰元、贊助會員新台幣若仟
  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87年4月2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7年9月4日台87內社字第八七九六三四八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98年2月28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8年3月4日台87內社字第八七九六三四八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8月24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5年10月14日台內團字第105006565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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